关于做好我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24-09-26动态浏览次数:10

各学院: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通知》(连医保〔202468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体在校学生。

二、办理须知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新入学学生按学制一次性缴纳三年医保费用,待遇享受时间延长为入学当年91日至毕业当年年底。

2、特困人员、原建档立卡家庭(过渡期内)、脱贫不稳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资助。

3寒暑假、见(实)习期间开通异地就医绿色通道,学生可及时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学生参保后发生升学、转学、入伍、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剩余年度尚未享受待遇的个人缴费予以退费。

4、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院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学生参保遵循自愿原则,每年只可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三、缴费标准(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无需缴纳)

年级

缴费金额(元)

待遇期限

2022级(三年制)

2020级(五年制)

350

202511—20251231

2023级(三年制)

2021级(五年制)

700

202511—20261231

2024

1050

202491—20271231

四、参保方式

(一)普通学生

1、集中办理阶段:通过扫码方式缴纳医保费用,学校统一代收代缴。

二维码:

缴费时间:925—929

2、自主办理阶段:

未在集中办理阶段缴纳医保费用的学生,需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根据系统提示按年度缴纳医保费用,次年如医保费用调整则按实际保费标准缴纳,不再享受2025年缴费标准。

 

(二)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

特殊困难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办理,个人参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资助。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在库的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不在库特殊困难学生需提交证明材料(如特困证、低保证、职能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我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二)充分利用班会、公示栏、网络等方式开展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医保的惠民政策和共济互助的内涵,切实提高在校学生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按时、准确地完成相关信息的核实、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学生医保工作的老师需加入校医保工作QQ群(群号:694161948)。

(四)材料报送。

101116:00前将《学生集中办理2025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1)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405634934@qq.com纸质版和证明材料报送至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玖兴楼B109室)。

12910:00前将《学生自主办理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405634934@qq.com,纸质版和证明材料报送至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玖兴楼B109室)。

 

联系人:郭欢欢,联系电话:0518-858155536553

 

附件1 学生集中办理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xlsx

附件2 学生自主办理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统计表.xlsx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通知.pdf


 

 

                                                                                                                             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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