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应急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切实有效地帮助学生解决各类临时性经济困难,免除学生学习的后顾之忧,根据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急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或个人遭受突发性灾害或变故等造成的学生生活上的经济困难。
第三条 学生应急困难补助经费应从学校学生助学奖学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应急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应急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未成年兄弟姐妹、父母或监护人突患重病或家庭突遭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四)其他影响学生基本生活的情况。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给予应急困难补助:
(一)由于本人违法违规而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学生家庭发生变故但未造成学生本人学习或生活上的经济困难;
(三)消费习惯不良,铺张浪费;
(四)个人经济困难但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其他不适宜申请应急困难补助的情况。
第三章 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应急困难补助是非定期补助项目,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可随时提出补助申请。
第八条 同一学生因同一事项在1学年内只能获得1次应急困难补助。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如实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应急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个人申请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递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审核。班主任、辅导员对申请应急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确定后,将申请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提出建议补助金额,报中心负责人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退回学院。
(四)补助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应急困难补助发放手续,财务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学生应急困难补助标准为500-3000元/人/次,根据学生经济困难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补助金额。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按照学校财务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应急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应急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资金,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经济困难,同时应积极通过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来解决经济困难。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困难补助资金并视情况记入个人征信。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获得资助后进行高档消费,铺张浪费情况明显;
(三)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其它应取消应急困难补助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