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奖学金面向在全省选定的本专科院校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由省级开展助学项目。
第一条 申请奋进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奋进奖学金;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评定时前两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30%,或学期成绩排名较上一学期提升幅度超过30%;
(六)每学期参加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不少于1 次,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15 小时。
第二条 奋进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 元。
第三条 奋进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省教育基金会下发通知,分配奖学金名额并下拨相关资金至相关高校。各高校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对拟推荐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四条 高校确定奋进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后,提交相关信息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基金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条 高校于每年6 月30 日前将奋进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条 省级助学项目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参与学生从奋进奖学金获奖学生中遴选产生。助学项目包括爱国主义教育、主题研学、素质拓展、社会实践等。
第七条 本项目实施时间为2022 年至 2026 年,届满后根据项目实施效果,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