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将资助政策宣传和申请方式等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各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加强直属学校助学金申请名单审核。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须经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审批和发放签收记录存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