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优秀校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评优项目:“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
第三条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院学生总数的4%,校学生会干部、社团联合会等校级学生组织以成员总数的30%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按条件评定,不设定比例。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按学期评定,“三好学生”按学年评定,“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评定。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2.热心为班级、同学服务,主动做好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3.品行端正,能以身作则,德育考评优秀,能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4.连续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参与优干评定)。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一学年内获得两次一等奖学金者;
2.一学年内获得两次二等奖学金,一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3.一学年内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一次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干部。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表现突出、服从组织分配者,可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能如期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
6.有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对创新创业、积极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等就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7.担任过校、院主要学生干部,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8.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应具备下列条件:
(l)基本技能过关;普通话合格;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必须过级(英语专业学生英语过六级,计算机过一级;其他专业学生英语过三级﹐计算机过一级)。
(2)成绩优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获得二等奖学金五次以上者;获得一等奖学金三次以上者;获得两次一等奖学金和两次二等奖学金者;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和三次二等奖学金的优秀学生干部。
②获得“三好学生”称号两次以上者。
第八条 评选和表彰程序
“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在班主任或辅导
员的组织下由全班同学进行民主推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学校进行表彰。
第九条 评优工作要在各单位党政共同领导下进行,在评选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按照评比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宁缺毋滥。要注意倾听学生、教师意见,如发现弄虚作假和不符合条件者,经查实,即予取消,名额作废。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获“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学校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各类优秀学生的跟踪调查,切实保证评优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榜样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