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22-09-18动态浏览次数:141

各学院:

为全面推动精准资助,切实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规范开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22-2023学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姚荣斌

副组长:顾     丁红星

    员:朱建国     昕 韦汇余                      李海川   

张志连 嵇仙峰            刘怀英   郑昌盛       

     许苗堂    张乾清    马广杰

(二)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任成员,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资质审核工作,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

(三)各班级(年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按行政班(年级)设立,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由班主任(辅导员)指定,也可班级推选,要充分考虑男女生比例、成员所在寝室分布、班委或学生党员所占比例,成员一般不包含申请认定的学生;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人数的2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公示2个工作日。

二、认定对象

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金额、结构的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

(八)其他应考虑的特殊情况。

认定困难级别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和不评定困难等级

四、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含往年已认定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如有意向申请认定,需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实行诚信承诺制”,所填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等应真实有效、准确如出现弄虚作假情况,将标记失信行为,取消受助资格,并将长期影响填报学生的个人信用。

(二)班级(年级)评议

评议小组通过多渠道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学习、生活、消费情况,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认真核对评议小组组长根据省资助系统中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参考学生日常消费及其他能够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因素,带领组员认真进行民主评议。重点核实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是否获得国家教育资助,进一步核实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职业、收入、健康状况、负债状况等所填信息是否属实

评议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评议小组根据评议结果增减建议同时需附理由及有关说明材料。报评议结果、量化指标增减分建议至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面审核本学院评议结果除审核学生基本家庭信息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 核实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反馈家庭类型有异议学生的真实困难类型。此部分在系统中会以红色提示,表示学生所填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等信息与省资助系统中特殊困难学生数据库有异。

  2. 审核量化指标增减分建议是否合理。根据《江苏省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量化指标体系》(见附件)将审核通过的增减分项录入省资助系统,形成困难学生认定的最终得分。学院录入时要求严格把关、客观真实,严禁出现同指标重复增减分情况。

设立院级困难生认定咨询窗口,为学生提供资助服务。学院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后,立即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

(四)学校审批

根据各学院审核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分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2022-2023学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评定等级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存档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反馈至学院,由学院在省资助系统完成认定审核结果录入工作并在系统内上报学校。学院将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系统导出的《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等资料按照学年进行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在本学年的学生资助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真正做实精准资助。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绿色通道”

为了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学院可开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绿色通道”,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涉及学生个人或其家庭隐私,不便他人知晓,开展班级(年级)评议可能会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申请对象。

  2. 认定程序:此类学生在提交认定申请时应主动向班主任作出说明,班主任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建议,由学院认定工作组直接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其最终得分。申请方式不变,仅不参与班级(年级)评议

  3. 保密备案:班主任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的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隐私记录是申请各类资助的重要凭证,学院需报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做好归档和保密工作。

、认定时间安排

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于2022年9月19日-23日、26日-30日的8:00-18:00开放,共10日,逾期无法登录。

请学生在开放时间段进入平台提交申请,各学院在开放时间段进入系统查看学生提交信息、开展评议和审核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0级、2021级

学生申请时间:9月19日、9月20日

班级(年级)评议时间:9月21日

学院审核时间:9月22日、9月23日

学校审批时间:9月26日

(二)2022级

学生申请时间:9月23日、9月26日

班级(年级)评议时间:9月27日

学生审核时间:9月28日、9月29日

学校审批时间:9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认真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只有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才具有申请经济资助的资格,其他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他资助项目。

(二)认真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培训。各学院在认定工作启动前,务必组织各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学习相关资助政策、申请填报、评议要求和认定程序等,充分认识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规范认定工作的操作流程,保证认定工作公平、公正。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问责机制。学院在开展认定工作时需留存工作记录,包括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增减分建议、学院审核记录、工作总结等必要材料。对于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信息,要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对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四)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情况,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都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遗漏。未申请认定的特殊群体学生各学院应及时了解原由,对于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申请平台的学生(或监护人),可采用线下传统申请方式,学院协助其完成线上申请手续,确保做到以生为本、应助尽助放弃认定的特殊群体学生需提交放弃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书面说明

(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动态调整机制。认定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学年,学院应建立认定结果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家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核实,定期了解学生在校生活及消费情况。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如有因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应进行补充认定,认定程序不变。

(六)积极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各学院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资助政策宣传和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恪守诚信,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积极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校园文化氛围。

 

联系人:张瀚文

联系电话:0518-85815553

 

 

 

学生工作处   

202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