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20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20-11-20动态浏览次数:293

各学院:

为进一步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要求,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关于下达2020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苏财教〔2020〕98号)文件精神,我校正式启动2020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褚金星

副组长:顾  强  姚荣斌

成  员:朱建国  杨  燕  丁红星  赵汉川  刘  勇  李海川  张志连

冯  继  李传江  刘怀英  吉玉泉  郑昌盛  董道前  赵  昕

许苗堂  王从局  马广杰  付  艳

(二)各院成立评定工作小组,由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专科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档次分2300元、3300元、4300元三档,各院评定的总金额要与学校的分配金额保持一致。国家助学金分秋、春两季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我校202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各学院可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报条件,结合学生的困难认定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定。

在校大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2.有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者;

4.追求名牌或高端消费者、贷款消费者;

5. 2019-2020学年有两门及以上主要课程补考不及格者(西部地区学业基础薄弱者可适当放宽);

6.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7.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8.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四、评定程序

1.班级评议,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拟推荐名单及助学金建议档次;

2.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确定名单;

3.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

5.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上报省资助中心。

五、相关要求

1.为做好特殊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学校根据学院上报的《特殊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审核表》,直接分配各学院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名额和金额,保证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获得资助。其中,建档立卡学生如无特殊情况(主动放弃或认定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应全部获得国家助学金。如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存在遗漏的建档立卡学生,应及时进行补充认定,确保建档立卡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2.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加强领导,责任到人,严格按要求、按程序、按名额进行评定,评选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在评选过程中,注意把思想教育和引领融入各个环节,增强规则、诚信、感恩、自强、助人意识,充分发挥资助工作育人作用。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所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为2020-2021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如有极特殊情况,请附详细证明材料。

4.各学院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应重点考虑各班学生生源情况、班级学生困难程度和人数、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资助情况,统筹协调好分配名额与分配总金额的关系。

5.要加强资助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严禁班级从受助学生中收取资助金用于班费或其他用途,严禁受助学生使用助学金请客、进行高档消费等违规行为,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平均分配、轮流坐庄,不得要求受助学生捐赠助学金。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资助金,并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

6.各学院务必于11月27日前将《2020年国家助学金汇总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学院领导签字、盖学院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学生工作部(处)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