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17-09-11动态浏览次数:677


连师专(2017)50号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做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  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校与未注册(注册期间或暂缓注册除外)的学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其所有学习活动均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修和选修)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和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的成绩也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记入平时成绩和自主学习成绩。原则上课程成绩计算方法是:平时成绩(含自主学习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50-70)=总评成绩。总评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通知到学生,总评成绩计入学生学业档案。凡是学生出勤不到总课时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完成不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必须重修。每门课程的学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规定学分执行。

课程总评成绩低于60分者参加下一个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再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补考及重修合格的,成绩均按60分计。学生在校的最后一个学期,学校提供一次积清欠考试机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否则予以结业。

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参加省英语等级考试,通过三级以上者(含三级),其大学英语不及格成绩记为及格;非计算机专业专科生参加省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其校内公共计算机课程不及格成绩记为及格;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非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参加技能比赛和考试取得的证书,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替代相关选修课成绩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学业警示:

(一)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二)未经批准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示的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制订《奖励学分制度实施细则》,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作、文体竞技等活动可以记为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冲抵公共或专业选修课限选、任选课部分的学分,冲抵学分累计不超过6个学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我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两天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再报教务处审批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缓考一般跟随学期补考进行,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末,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义务兵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须先填写申请表,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盖学院公章,教务处及拟转入学院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拟转入学院负责人签署同意转入意见、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所欠课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一般在学生进校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受理,校内转专业申请,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组织综合考试,逾期不予受理。

(四)学生申请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须经两校审核同意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须经两校审核同意,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及申请转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可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学习时间(不含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专科三年制不得超过6年、五年制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申请休学创业或学校认定其应当休学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确需中断学习者。

在校期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生活补贴、奖学金等)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已经康复,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在校生要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生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受降级处理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大修业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手续一般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如学生自告知退学之日起2周内未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满足专业技能要求,同时达到其他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返校考试,成绩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换领毕业证。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肄业证书不能换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解除,学校根据学生现实表现和班级评议等做出解除处分或延长考察期的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与其他学校联合培养的本科学生管理,执行联合培养学校相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管理;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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