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师专(2017)51号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违纪行为与处理规则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六)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七)其他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骚扰他人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七)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八)违纪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上述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进行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者或骨干分子,涉及金额500元以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或单独实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七)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或单独实施敲诈勒索者,按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九)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危化物品、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校园欺凌、打架斗殴者,除依法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策划、组织、召集他人进行校园欺凌,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任务者,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盗窃、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教学区、图书馆、公寓、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违规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允许,携带食品、饮料等物品到教学区、图书馆、公寓等场所,给予违规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允许,学生上课时有使用手机、看课外书等行为的,给予违规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区、图书馆、公寓、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抛砸、焚烧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使用“三无”产品、持续发热电器、热得快、大功率电器(500瓦以上)或功率小于500瓦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各种电饭煲、电磁炉、酒精炉等炉具及明火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及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擅自在校内宿舍留宿他人或到他人宿舍留宿者,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名男女混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学生宿舍或床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校学生,未经批准晚归给予违规登记或通报批评并批评教育,晚归2次以上、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在宿舍内使用床帘子;攀爬门窗、围墙进出宿舍;擅自在走廊、窗外以及非指定区域系绳晾晒衣服;故意改变宿舍内门、窗、床、桌等固定位置;在宿舍(或宿舍门前)存放或堆放杂物或垃圾,向窗外倒水、抛物等;在宿舍饲养狗、猫、兔、鸟等宠物;在公寓区域内、宿舍内开店铺或流动兜售商品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乃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赌博(含网络赌博)或以打牌、打麻将、打游戏等娱乐方式为名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聚众赌博者;多次参与赌博活动屡教不改者;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等,视情节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其他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持有、观看(收听)反动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账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录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网上传播色情、暴力等非法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对他人进行谩骂、羞辱、恐吓等方式骚扰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蓄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开展相关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打闹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答案,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5.发现本人考试用桌椅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桌肚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6.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
7.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试题答案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4.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5.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的;
6.未参加考试人员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资料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纪的,还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一般情节较轻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登记2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登记3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追回和撤销。
第四十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校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自习、实习等不以课时安排的,一天按4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每天按8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
(一)旷课不足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
(二)通报批评后,旷课不足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警告处分后,旷课不足1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严重警告处分后,旷课不足1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记过处分后,旷课不足10学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留校察看处分后,仍然旷课的,或连续旷课达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请假或休学期满等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三次以上违纪事件并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可以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三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四十四条 违纪处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学院正式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正式行文,开除学籍处分文件还须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学生在公寓区内的违纪行为,可以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参照学院权限处理。
(四)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校学生工作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学校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原则上为学生直系亲属,下同)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违纪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并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拟处分意见表》;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告知书及处理、处分决定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各种处分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七条 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考察期为6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下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开除学籍除外),考察期为12个月。对受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考察期满,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现实表现及班级评议,按照处分权限给予解除处分或延长考察期的决定。在考察期内表现突出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实际考察期不得少于3个月,记过以上处分实际考察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复查决定送交方式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款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考察期不满3个月,或记过以上处分考察期不满6个月的,作延期毕业处理。延长毕业期内,考察期满,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按程序解除其处分,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符合试读条件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予以试读;不符合试读条件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办理手续后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处分等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内容在内。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与其他学校联合培养的本科学生管理,执行联合培养学校相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管理;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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