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9-25动态浏览次数:474

 各学院:

为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努力实现“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92020学年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

一、认定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褚金星

副组长:顾 强、刘长虹

成 员:朱建国、杨 燕、王从局、马广杰、赵汉川、赵 江、张志连、冯 继、李传江、刘怀英、郑昌盛、董道前、赵 昕、许苗堂

2.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资质审核工作,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3.各班级(年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按行政班(年级)设立,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由班主任(辅导员)指定,也可班级推选,要充分考虑男女生比例、成员所在寝室分布、班委、党员同学所占比例,成员一般不包含参评同学;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公示3个工作日。

二、认定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认定困难级别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和不困难四种情形。具体认定标准参照《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1)。

四、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含往年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首次申请学生)如有意向申请认定,均须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家庭经济情况采集,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二)班级(年级)评议

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须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评议小组应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其在校的实际学习、生活、消费情况,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照本办法的认定依据和等级,参考学生日常消费、学生信息采集得分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困难档次,并将结果在班级(年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评议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学院审核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或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均需有学院发文),全面审核本学院评议结果,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尊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附上学院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85817768)。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师生仍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并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并将上述材料和《申请表》原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审核各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注意事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认真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有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才具有申请贫困资助的资格,其他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在校贫困资助项目。

(二)如无特殊情况,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都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要重点考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严格把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30%,其中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8%

(四)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透明、规范。对于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学院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家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情况核实,定期了解其在校生活及消费情况,建立认定结果动态调整机制。

(六)各学院应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大变化,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诚信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恪守诚信,如实填报认定申请材料,积极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校园文化氛围。

六、报送要求

各学院请于2019101816:00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档和纸质档(院领导签字、盖学院公章)交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玖兴楼B109),1025日前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全部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联系人:孙虎林,联系电话:858177686768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材料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