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2007)和《卫生系统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者条例》(1991)制定本守则。本守则适用于本中心专、兼职心理咨询师。
1、心理咨询师应热爱心理咨询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健全的人格;比较系统地接受过有关心理咨询理论、技术的学习和培训,具备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资质。
3、心理咨询师应平等地与每一位来访者建立专业的咨访关系,一视同仁地尊重与接纳每一位来访者,不得因来访者的国籍、民族、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性取向、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区别对待。
4、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若帮助措施属研究或试验性的,必须经当事人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5、 心理咨询师必须在咨询期间保持角色的一致性,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咨询以外的关系,当咨询师与来访者具有咨询以外的多重关系时,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心理咨询师不得收受来访者的任何金钱、财物和礼物馈赠。
6、心理咨询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和专业伦理规范,对来访者的个人信息、案例资料等严格保密,只在征得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写作时,应隐去可能会导致来访者个人隐私泄露的信息;当来访者自身及他人安全受到威胁时,咨询师有权突破保密原则限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
7、心理咨询师应在自己的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为来访者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帮助,当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为某一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向对方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对方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其他咨询师或专业机构。
8、心理咨询师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智力测量及心理健康评定等心理测量时,均应向来访者说明测量目的及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向受试者客观解释测试结果。
9、心理咨询师应注重自身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保持对所学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必要时寻求专业的督导,努力提高助人能力。
10、咨询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咨询工作不利时,应暂时避免接待来访者,并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
11、心理咨询师不得利用工作时间私下接待校外来访者,收取咨询费。
12、咨询师应注意维护自身的职业形象,尤其在公众、媒体、课堂和学生面前,注意维护职业形象的健康性、亲和性,专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