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苏教学〔2007〕2号
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普通高校
专转本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做好我省2007年选拔优秀专科生转本科学习(以下简称“专转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转本”接收院校及计划申报
1.2007年“专转本”规模控制在我省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的5%以内,安排在普通高校民办二级学院、独立学院。
2. 普通高校民办二级学院接收“专转本”计划由各高校申报,独立学院由其自行申报。
3.接收“专转本”学生必须单独组建新的班级教学,不得插班学习。不符合要求的学校不能申报“专转本”计划。
4.各校应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订“专转本”接收计划,于2007年3月2日前将计划按附表格式(含电子表格)报送我厅学生处。我厅对各校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
5.学校须加大“专转本”工作宣传力度,根据我厅下达的“专转本”接收计划,制定办班简章。简章应明确招生人数、专业名称、专业要求、办班地点、学费标准、培养方式、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等内容。简章应上网供考生查询。
二、选拔对象
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按规定程序正式录取在本省各类普通高校的专科二年级、三年级在籍学生。
三、报名与考试
1.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专转本”仍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的选拔办法。文科(英语、日语类)、艺术类考试科目:语文(150分)、英语(日语)(150分)、计算机(100分);理工科考试科目:数学(150分)、英语(150分)、计算机(100分)。英语类考生英语试卷不同于其他类考生。省控线按文科类、英语类、日语类、理工科类、艺术类分别划定。
2.自今年起报考“专转本”采取平行志愿的办法,考生可根据自己在专科阶段所学专业情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所划分的十一个学科门类,在本学科门类中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得跨学科门类报考。每生最多可申报三所院校的六个专业。
3.报名条件:(1)思想品德较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2)申报“专转本”的学生其每门专业基础课学习成绩应达到良好以上;(3)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不得参加“专转本”选拔。
4.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均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四、转入
1.各有关本科院校根据公布的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省教育考试院监督。
2.对跨大专业门类、专业基础课不符合招生要求的,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3.省教育厅对录取结果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学籍变更手续。
五、培养与学费
1.“专转本”学生统一转入本科三年级学习。
2.“专转本”学生学费接收院校同专业学生实行相同标准。
3.各院校应加强对“专转本”学生培养工作的研究,抓好专科与本科教学计划的衔接,制定“专转本”人才培养计划,针对学生的实际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六、学籍管理与就业
1. “专转本”学生,由学生所在院校和转入院校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出和接收手续。
2.“专转本”学生不得转学。“专转本”学生到录取学校报到后要求返回原校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3.“专转本”学生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享受与转入学校其他本科生同等待遇。普通高校二级学院招收“专转本”学生毕业证书填写“在本校XX学院(专转本)XX专业X年制本科学习”,独立学院招收“专转本”学生毕业证书填写“在本校(专转本)XX专业X年制本科学习”,学制按本科设置的学习年限填写,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4.“专转本”学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执行。
七、组织领导工作
1.各院校应加强对“专转本”工作的宣传、组织、领导和监督。凡在组织报名、考试、录取等过程中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专转本”,一经查实,取消该校选拔或接收“专转本”学生的资格,并对有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
2.“专转本”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报名公开、选拔办法、选拔过程和选拔结果公开,杜绝选拔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3.各院校应加强对“专转本”工作的研究和总结,及时将学生教育教学情况报省教育厅。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